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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挖掘机有“可见烟度”排放 施工单位被处罚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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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匠客工程机械

据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消息,该局于2019年11月11日查处了一家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该企业在施工中因挖掘机有”可见烟度“排放,及部分设施未办理环保手续,合计被罚款12.5万元。

依据徐环开罚决字〔2019〕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内容,违法企业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接的是徐州东站东广场客运综合枢纽配套工程一期道路工程,环境违法地点就是该建设施工项目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违法事实是:

2019年7月18日,当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施工的现场内有一台型号为320D、发动机号为G32F0—037的使用柴油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采用林格曼烟度目测法现场对该台挖掘机进行了监测,该挖掘机排放有明显的可见烟度,林格曼烟度值超过1级标准;同时该公司还在施工场地内建设水稳拌合站1座,内有主要生产设备:水泥存储罐3座、路基料生产线1条,现场未能提供水稳拌合站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材料。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给予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1台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水稳拌合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合并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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